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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知识产权纠纷商品链接被平台下架,卖家有权申请法院裁定恢复链接

 


指导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06日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

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固定担保金/动态担保金

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第217号指导性案例,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进一步指引。

案情简介

博某公司指控联某公司在天某网销售的拖把产品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法院判决联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电商平台天某网也应删除相关产品链接。

随后,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博某公司表示将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专利权效力存在不确定性。联某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法院责令天某网恢复其产品链接,避免在"双十一"期间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法院裁定

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天某网须立即恢复联某公司产品链接;冻结联某公司632万元账户款项作为担保;如销售额超过632万元的50%,则超出部分的50%也需留存账户内。

 

审理要点

1. 被诉侵权人是否有权申请行为保全

法院认为,在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允许被诉侵权的平台内经营者在符合条件下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电商平台恢复其产品的销售链接或服务,对于合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电商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是当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宣告无效、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而权利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平台内经营者如果不恢复链接将遭受难以弥补损害,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恢复链接。


2. 审查标准

法院在审查是否准予恢复链接行为保全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申请人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本案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权利人将提起行政诉讼,专利权效力不确定,联某公司要求恢复链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 不恢复链接是否造成难以弥补损害

不恢复链接将影响商品访问量、搜索权重、账户评级等,导致平台内经营者市场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严重丧失,构成难以弥补损害。

(3) 恢复链接对权利人损害是否大于不恢复对被诉人损害

需权衡恢复链接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与不恢复链接给被诉人带来的损失。

(4) 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恢复链接不涉及假冒伪劣、违禁产品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其他不宜恢复链接情形

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是否存在不宜恢复链接的情形。


3. 担保金设置

为平衡各方利益,法院可责令被诉侵权人在判决前不得提取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一定收款账户款项作为担保。

担保金数额应综合考虑:权利人赔偿请求额、采取保全措施错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被诉人可能获利等情况,合理确定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


对被诉侵权人的实操建议

及时申请行为保全,要求恢复链接一旦链接被删除,被诉侵权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电商平台恢复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申请时需阐明理由,如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等,争取证明专利权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充分举证难以弥补损害

被诉侵权人需详细举证,不恢复链接将导致其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如市场竞争优势丧失、重要销售时机错失、商誉和品牌价值受损等。可提供相关数据证明,如过往同期销售数据、搜索热度变化、评级下降情况、预计销售损失金额等。

合理估算并提供担保金

法院可能会要求被诉侵权人提供一定担保金,作为获准恢复链接的条件。被诉侵权人需合理估算担保金数额,可以综合考虑权利人的赔偿请求额、自身的可能获利情况、账户被冻结金额等因素。并可建议采取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的方式。

主动承诺不损害公共利益

在申请时,被诉侵权人应当主动承诺,恢复链接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涉及假冒伪劣、违禁产品等情形。